问、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答、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资产”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负有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在履约义务未执行完毕之前,计入“合同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待合同资产真正达到了“条件”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时,再从“合同资产”过渡到“应收账款”。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资产”是“应收账款”的过渡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对于“合同资产”是否最终可收款取决于合同的完整履行,所以,货物发生后并不意味着“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对该种情况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专用设置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举例: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计入合同资产,是因为该应收款项在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因此,甲企业账务处理: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合同资产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 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 12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合同资产 113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服务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章来源:张国永 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