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几个案例中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抵扣吗?大家不妨思考一下~
案例一:A公司老板出于经营需要,偶尔需要宴请客户,从甲酒店取得餐费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二:B公司近几年经营良好,为扩大规模进行厂房扩建,但因保管不当,某批建筑材料浸雨报废,购进材料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三:C公司原本在筹备承接甲公司X项目时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与甲公司合同取消,刚好内部职工浴室需要进行修缮,从库房领用该批原材料用于浴室改造整修。
案例四:D公司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开展Y项目时,已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购入水泥用于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情况下的专票可以抵扣吗?当当当~答案揭晓:
A公司老板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且为购进餐饮服务,不可抵扣。
B公司保管不当造成材料报废,耗用的购进货物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可抵扣。
C公司购进的原材料用于修缮内部职工浴室,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可抵扣。
D公司的Y项目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用于该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情形不能抵扣,大家可要注意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补充: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