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建筑企业,为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以前的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有部分工程款未开具发票,现我公司在工地的建筑企业已全部由原来的核定征收方式变为查账征收。如果现在开具2016年以前项目的发票,是否还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交纳税款,谢谢!
河北省税务局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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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