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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企业项目成本管控秘诀系列(一)

发布时间:2020-08-11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361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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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控是建筑、房地产企业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核心举措。项目成本管控不仅要管控项目建设中的人、材、机械等非税收成本,而且要管控项目建设或项目开发中的税收成本。财税法风险管控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管控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重要成本管控思维!为了有效控制和节约建筑、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成本,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对症下药秘方是:源头上管控好工程造价和合同签订,过程上管控好现场工程签证和工程结算。具体到工作实践中,确保两种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一是确保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工程项目成本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二是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

建筑施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

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与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关。在建筑领域,如果建筑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依照现有税法的规定,工程项目选择9%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建筑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依照现有税法的规定,工程项目选择3%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流转税类,增值税一定会转移到工程造价成本中,因此,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和3%的增值税发票时,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做工程造价时,工程造价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额是不一样的,即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

1、工程计价的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原则:价税分离原则

根据以上工程计价的政策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实施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必须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工程计价。

3、“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

基于以上工程计价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规则如下:
第一,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1%)=税前工程造价×(1+11%)”作为计价依据;
第二,在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10%)=税前工程造价×(1+10%)”作为计价依据;
第三,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必须按照“工程做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作为计价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公式中的“税前工程造价”= (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则
 在国家层面而言,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只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三条规定:“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即在国家层面而言,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适应的工程计价调整规定。例如,河南省、广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和山东省都有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这些省的工程计价调整文件中都有相同的一条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项目标准)、甲供工程业务、清包工工程业务”的工程计价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规定,但是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列为管理费用。
因此,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计价规则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即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由各项组成费用目均以包含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税金以销售服务的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及附加税费计算的计价规则。用公式表述如下:
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计价依据。

来源于: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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