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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重新招牌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19-09-23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3856 1 相关税种: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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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房产开发公司因市政规划调整的原因,市政府将A公司原拍下未开发的B宗建设用地收回,并给予补偿。A公司通过“招拍挂”重新受让将于市区C宗地块。收回的B宗用补偿价1000万元。重新受让的C宗地块土地使用权拍卖价为2000万元。请问,新承受的土地是否按照差额缴纳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适用差额缴纳契税。而上述A公司的土地收回后重新受让土地,对应的一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的所有者,不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适用差额征税条款。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因此,上述A公司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使用权,不论重新受让土地是否超过原土地收回价,均应免征契税。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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