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白银时代的中国房地产企业,因受到行业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已逐步走向成熟。很多地产公司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公司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房地产税务筹划,已从原先的一个小众话题,发展成为路人皆知的事实。房地产企业介入税务筹划的理念固然重要,但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才能效果最大化,很多人对此讳莫如深。结合多年的从业经历,在沥呕君看来,房地产企业最佳的税务筹划时机是在拿地阶段。为何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将以具体的税务咨询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以3亿元的代价从政府手中取得了某开发用地,拟做城市更新。地块上存有建筑物需拆除,拆迁补偿费为7亿元。建筑物就要拆净的时候,A公司资金短缺,项目眼看就要停摆。就在此时,天降救星,B公司出现了。经过双方多轮磋商,最终B公司欲作价16亿买断此项目。这样一来一回,A公司赚取毛利6亿元(16-3-7)。从拿到土地到二次转手,前后也就3年的时间,无论怎么看,这笔买卖A公司都是有赚的。问题是,A公司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投资强度未达25%以上的,不允许对外转让。鉴于此,即便是B公司花钱接下此项目,也只能以A公司名义继续从事更新改造。值此情形之下,此次交易只能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操作。换言之,B公司以百分百收购A公司股权的形式,获得了项目地块的开发权。
税收分析
对于A公司来说,这样操作的好处,不言自喻。
若是资产转让方式,那么A公司需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6*9.9%=1.58亿;
附加税费:1.58*12%=0.19亿;
土地增值税:[16-(3+7)*130%-0.19]*30%=0.84亿;
企业所得税:(16-3-7-0.19-0.84)*25%=1.24亿
B公司需承担契税:16亿*3%=0.48亿
双方各项税负合计:1.58+0.19+0.84+1.24+0.48=4.33亿。
若是股权转让方式,A公司需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0
土地增值税:0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溢价):(16-0.2)*25%=3.95亿(假设A公司原始注册资本为2千万)
这样一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最终综合税负有所降低,增了多少?4.33-3.95=0.38亿!感觉效果不是特别的明显。我们将方案再次改良一下:
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下,有没有办法将这10个亿的原始成本做进来呢?方法自然是有的,那就要用到我们通常所说的“承债式收购”的税收原理。
什么是承债式收购?简单点说,就是收购的时候,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一并被收购方所承继。我们想一下,对于注册资本只有区区2000万的A公司来说,它从哪里来的资金去获取土地呢,又从哪里去支付大额的拆迁补偿款呢?毫无疑问,这笔资金要么来自于金融机构,要么就是股东方借款。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它都属于一种债务。既然是债务,那么承债式收购就有了可以实施的基础。B公司采取承债式收购了A公司股东的股权,那么这16个亿的对价中,假定其中的10亿是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剩下的6个亿才是股权转让价款。那么我们这个时候在计算股权转让溢价对应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A公司股东对应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10-0.2)*25%=1.45亿
至于那笔用于承债的10亿,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则不必缴纳任何税负。
经过改良后的方法再作一对比,最终税负直降2.5亿(3.95-1.45)!
值得一提的是,在操作细节上,我们还需要再精心雕琢一下。16亿的价款,不能全都支付给A公司的股东,而是6个亿的股权转让价款打给A公司股东;剩下的那10亿元,则应该直接支付给A公司的债权人(集团公司or金融机构)。资金流走向正确与否,成为了此税筹方案在事后能否得到当地税局认可的关键。
假设利用税收穿透原则,又假设中间关联企业皆为100%控股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在最末端的自然人股东环节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这个时候,自然人股东依然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税率不再是25%,而是20%。这样的话,轻轻松松又能节税(6-0.2)*(25%-20%)=2900万。B公司通过受让该自然人股东持有的爷爷公司股权,再一层层穿透下来,同样能够达到百分百控制项目公司股权的目的。
如果我们再将思维打开一些,将此笔交易转移至A公司设在海外的某BVI公司(爷爷的爷爷公司)进行,那么最终我们甚至有可能将这5.8亿的股权转让溢价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完全豁免!当然,海外股权架构的搭建需要时间,这个要视乎项目交割的紧急程度而定。笔者在这里仅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具体细节如有兴趣的读者朋友,欢迎随时来电交流。
总结
税收筹划绝不能拘泥于一点、一面,而应该打破惯有的思维模式,尝试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进行税务筹划的设计,如此方能令筹划效果最大化。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沥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