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物业,因水表总表为房地产公司,自来水发票将发票开具给地产公司,税率3%。现租户根据分摊的水费,跟地产公司索要发票。房地产企业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能否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发票?还是只能按照自来水适用税率9%,开具发票?由于地产公司只是对租户的水费代收代缴,取得发票3%,开出发票9%,存在6%的税差损失,这个需要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出租不动产代收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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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26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