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汇算清缴的有机组成部分,房企财务人员在平时就应当给与重视,如果房企平时预缴就能做到尽可能合理合规,将很大程度上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工作。
2021年3月15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的发布,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又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终于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换句话说,让房企困惑多年的所得税预缴项目扣除问题此次终于得到了明确规范,房企所得税月(季)报扣除项目口径也终于与年报口径保持了一致。下面主要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次新表格填表内容口径上的两个主要变化。这两个主要变化主要涉及房地产等特点业务的纳税人以及涉及加计扣除的纳税人。1、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非常赞!
发现区别没有,多了一句话,就是划线部分。
你别看这句话,这句话明确了口径,解决和之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预缴所得税的实操争议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还需要预缴增值税,继而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这部分未计入当期损益(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是明确了的。
但是在预缴所得税时候,这块就不是很明确了,因为填表说明没明确这个事项,各地在执行时候也是有争议。因为涉及金额也较大,这部分不扣除也占用了房企很多税收资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A、不管会计是否确认收入,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B、会计处理预缴的税费还是挂在应交税费借方,实际填写预缴申报表时候把这部分从第4行扣除出去,保持和汇算口径的一致性(和新口径一样)。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说白了A是会计核算上处理了,B是自己调整表格口径(这个个别地方税务局是默认了的)当然,2021年的新版预缴申报表解决了这个口径问题,反正税务的口径我不管你会计核算处理如何做(有人说当期直接结转到损益,有人说不用结转),税务是不管你结不结,我现在都明确你可以扣了。如果你预缴时候就直接结转到税金及附加了,那你这部分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扣除了,如果你没结转,那也明确你可以扣除。
这其实挺好的, 减少了争议,也让房地产企业少预缴所得税,减少了资金的占用。2、第二个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预缴时候填写了。很多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个头疼的事情,那就是之前预缴申报的时候加计扣除不能扣,导致预缴有税金。
表格这个栏次也是不能填写的,只是摆设!
而这些企业一般汇算时候加计扣除后,所得税又没那么多,每年都会涉及退税,资金也占用了一堆。本来国家给研发加计扣除就是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减少税金资金支出,但是这样一搞,企业还是要垫付税金。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预缴申报表的这些变化点。特别提示,由于全国各地税收政策口径难免差异,房企在进行所得税预缴工作时,可在参考本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所得税预缴的具体规定执行,比如预计毛利率的规定等,应当以当地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为准。最后,笔者也总结了一些历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说明,以供读者分析对比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