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进行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时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拍挂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不仅支付了土地使用费,申报缴纳了契税、土地使用税,还缴纳了耕地占用税。针对这笔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的耕地占用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做法是:作为土地取得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做法有待商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企业并非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无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又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界存在不同观点,是企业税务风险“雷点”所在。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同时,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同情况下的纳税主体有差异。具体来说,如果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如果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人则是实际用地人。
从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当地政府为实际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申请人,需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
不过,实务中通常是由土地收储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具体来说,农业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由当地政府向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购买计划。此时,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建设用地人,因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土地收储中心作为名义上的用地申请人,需要履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当农业耕地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进行市场公开竞拍时,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企业没有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耕地占用税,因此无须再单独缴纳税款。
对此,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时,要准确判断自身纳税义务。必要时,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针对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