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税告字〔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 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877480828.31元(普通住宅647784837.79元;非普通住宅527407906.96元;其他类型房地产702288083.56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0.0%;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38019680.76元(普通住宅106324222.63元;非普通住宅84586076.3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47109381.79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8363456.14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89656224.62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113325.23平方米(普通住宅32896.8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27219.44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3208.93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113325.23平方米(普通住宅32896.8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27219.44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3208.93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4年3月29日
文章来源:土地增值税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