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42A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5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9423028.06元,企业所得税税款43911923.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59611.97元,应缴回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410841.90元,决定处以1倍罚款,罚款金额55405405.61元。
罚款金额(万元) 5540.5405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足额转出问题。经检查,该单位存在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明确区分用于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项目,未按照规定足额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
2.预收账款未及时确认收入,应调增销项税额补缴增值税。
3.多取得留抵退税款问题。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及预收账款确认收入后,公司留抵税额减少,该单位实际取得的留抵退税额大于其实际可退税额,存在多取得留抵退税款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1.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多列成本。经检查,该单位自2013年至2022年账簿凭证中所列成本总数明显大于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总数,存在多列成本的情况。
2.预收账款未确认收入。经检查,截至2022年末该单位所有的房产项目均已完工、销售完毕并完成交付,但预收账款科目的余额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但相关成本均已结转,应确认收入并补缴相应税款。
3.平台费用不得扣除。该单位2018-2021年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为本案主体的母公司和唯一股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平台费用。相关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支出是否实际发生不能确定,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关联性不能确定。且该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证明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因此你单位支付的平台费不得扣除,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3***52T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152T
文章来源: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