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中科协”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是“协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营改增开始的2016年5月1日开始,社会团体的会费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在实务中,凡是正规批准成立的、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的各类协议,基本上都是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门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因此,正规协议收取会费,只会开具正规的财政票据,而不是所谓的免税发票。
有人根据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推断出会费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然后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推断出:社会团体会费税前扣除必须要取得免税发票,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的推断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却与现实符合。大家都清楚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公立医院从未开具过免税的增值税发票,因为公立医院开具的也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因为,同样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虽然不是免税发票,但是依然可以按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各类协会的会费缴纳票据如果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而只是协会自制的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文章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