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原来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对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