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拆迁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给予一定赔偿,对建筑物或附着物的赔偿金是否免征被拆迁人的各项税费?对政府是否征收契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06
文章来源: 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