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是否包括政府补助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即应当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在“其他收益”损益类会计科目中反映;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则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具备偶发性的特征,例如政府因企业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停工,停产损失而给予补助等,因此这类补助计人营业外收支。
“其他收益”科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个科目,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才会涉及“其他收益”这个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该科目,取得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依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是基于企业依据会计制度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还包括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所以,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对会计确认的“其他收益”以及“营业外收入”的,不能作为业务招待扣税前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