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实务中,有的房地产企业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并非与开发的商品房同步进行,由此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达到清算条件或企业所得税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完工。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都属于允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对于将要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有所区别: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照预算造价来合理预提配套设施建造费用。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尚未建造或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可以估价入账并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额超过或低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进行追索调整。
在土地增值税上,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应当以合法凭据即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对于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因为不能索取发票而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扣除的费用也有解决的途径。如湖北省规定: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