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支付政府的土地款利息是否属于土地出让收益?
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 第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请问土地让收益具体指什么内容,根据土地让合同约定的利率房企支付给政府部门的 土地款利息,对政府来说就是因土地出让引起的一笔收益。收否可以作为土地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提供相关解读依据 谢谢!
安徽省税务局2020-09-2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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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纳税人支付的分期付款利息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