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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办公楼,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0-12-29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611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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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房地产),建造一栋办公楼,10层楼,其中9层为营改增之前建造,剩下1层营改增之后建造,

问:如果出售其中1层,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河南省税务局2020-12-22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四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小规模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 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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