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会计处理,根据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会计处理同上。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大致有如下项目: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审计费、考察联络费、董事会费、人员培训费、学习考察费、环保费、印刷费、诉讼费、可行性研究支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营销费、租赁费、水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通讯费、运输费、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保险等福利支出、工程物资支出、出包工程费、其他工程支出等。 对于以上支出的会计核算,原则上不构成资产实体的支出,应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三、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政策比较接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3年摊销。 但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尤其是筹建期比较长的企业,其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差异较大,对于会计已计入本年利润的开办费用,需要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开始经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再将以前已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一次性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或者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分3年分期进行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