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计入成本,关键在于对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土地认定为存货,还是认定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土地使用税是财产税,其立法初衷是针对纳税人长期占有并实际用于盈利的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目的是用于开发,与一般企业持有土地的目的完全不同。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使存货达到当前状态和场所所必须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应当计入存货成本。作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是商品房,属于特殊产品,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其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支出,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比照“土地使用费”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处理,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层面,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现行政策计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