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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2021年2月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03-09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2466 1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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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批发、零售圣女果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圣女果(小西红柿、小番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茄果类——番茄,可以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3.之前购进了一批货物并抵扣进项,目前由于这批货物闲置久了要进行清理,有一些会直接扔掉,有一些会当做废品卖掉。那原先抵扣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若符合以上情形,需要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否则不需要转出。
  4.我公司在2020年5月成立,2020年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从2021年4月开始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5月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1年5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因此,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从2021年4月被评价为B级,5月符合其他条件,则可以在2021年5月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套写字楼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6.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这个优惠时,需要备案或者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装修房,计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的装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文章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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