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要在转让中取得了收入。
为了明确这一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的转让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有偿”,也就是说只有有偿转让,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而该细则又进一步明确,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别高兴的太早了,也许是意识到了对房地产赠予不征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大的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随后紧跟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赠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相当于给细则打了个补丁,将赠予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漏洞弥补了起来。
该通知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予”一是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房地产的赠予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魏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