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那么,我公司对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计提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该问题属于税会差异问题,根据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计提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计提的自创商誉摊销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该企业应将10万元租赁费用支出在租赁期12个月内均匀扣除。 问题四
2019年7月,我公司采用以下方式取得固定资产:
1. 外购一台机械设备,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12万元,此外发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1万元;
2. 自行建造厂房,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30万元,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其他支出2万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因此,外购的机械设备计税基础为13万元;自行建造厂房的计税基础为30万元。
问题五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企业拥有房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以及电子设备等资产,想咨询一下税法对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何规定? 问题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