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线外支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请问安徽税务针对“红线外支出”的部分,是否可参照广州地税的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是合肥的企业。请帮忙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
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3
九鼎财税说:那么其他地方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湖北】鄂地税发[2013]44号【有关联有依据可扣除】
七、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广西】桂地税发[2008]44号【立项时确定的可扣除】
五、关于当地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江苏】苏地税规[2012]1号【不可扣除】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