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公司将企业主或员工的车辆用作企业生产经营之用,公司给车主支付租金或报销相关费用。但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
私车公用到底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很多人尤其是财务人员都存在困惑,下面税小君根据山西税务总局和以往其他税局的回复,给大家解决问题!
税局明确
私车公用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用中却列支了很多交通费。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企业车辆有限,公司大多活动都用员工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或定额补贴的方式,承担员工车辆的相关费用(汽油费、过路费等),为此发生了较多交通费用。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类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一类是不能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 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小君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不是随便拿来就能扣除的,里面的涉税风险也是很大的。
私车公用涉税风险
税小君就以上面案例来说: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和员工有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还有就是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若无偿使用但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
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果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李某和万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上班时间将私家车交由单位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个人负责,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万某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没签合同而是拿车辆补贴。2016年8月两人各发生一次车辆维修费500元。
如上例,假设2016年8月李某和万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均是48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万某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换算)。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计231.8元(66+165.8)。
相比较,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设万某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了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应预缴1.5%的个人所得税。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1.5%=69(元),合计135元(66+69)。此时,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40元(175-135)。
提醒:各地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及动产租赁综合税率各有不同,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