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安徽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的精装房配套有家具、家电等。请问我公司销售时是否需要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应如何计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13 日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边有样板房售出,和业主签订了两份合同 1.房屋买卖+硬装合同 2.软装合同,其中房屋买卖和硬装我们开具了不动产大票,单独签订的软装合同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应税劳务或服务名称以及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如下,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 9%,简易计税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征收率 5%。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随精装房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8 号)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定,采用一般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