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深加工;钢材;耐火材料;电控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机械制造.安装;电气维修;废钢处理回收。2009年度营业收入459,841,483.34元,营业利润44,807,869.53元,利润总额45,589,484.98元。
二、发现问题、处理及法律依据
(一)扣除类调整项目
1、工费经费的纳税调整
该公司本年度”应付职工薪酬—工费经费”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52852.17元,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465707.72元,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465707.72元,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187144.45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调整。
该公司本年度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1439,967.3元,本年度企业销售收入459841483.34元,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额459841483.34元×5‰=2,299,207.42元)与(实际发生额1439967.3元×60%=863980.38元)两者中取小值],则此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39967.3—863980.38=575986.92元)。
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
该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税收滞纳金2460.36元,按税法规定不可税前扣除,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60.36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税收滞纳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赞助支出的纳税调整
该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赠)125396元、按税法规定,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不可税前扣除,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396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类合计调增890987.73元。
(二)收入类调整项目
1、免税收入的调整
该单位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方分回收益贷方发生额289400元,为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分配来的税后利润,按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核定此项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9400元。
调整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调整
该公司“营业外收入-其它收入”发生金额为898518.98元,据了解,这笔收入为该企业废弃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缴纳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取得了898518.98元的增值税退税款,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98510.98
贷:营业外收入898510.98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却将该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我局核定该笔收入不用做纳税调整,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调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规定。
该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45589484.9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890987.73元,纳税调整减少额应为289400元,应纳税所得额46191072.71元,应纳所得税额11547768.18元,本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0元,本期应补所得税额11547768.18元。 (增值税退税款会计分录没做错,纳税申报表填错,不用参与调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