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假设A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当年已安排残疾人1人,当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00元。2020年审核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100×1.5%-1)×5000=2500元。由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规定1.5%比例,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应缴费额 50%征收。因此,应减免费额=2500×50%=1250,由此计算2020年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2500-1250=1250元。
应当注意:1.“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2.“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3.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文章来源:张国勇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