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违约金并不属于这些经营活动范畴,因此,一般情况下,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不需要开具发票,而可以出具收据。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
但特定情况下需要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要分两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违约,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此时收取方不开具发票,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购买方违约,此时要分情况,如果合同履行了,则属于价外费用,收取方需要交增值税,则收取方应开发票;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则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不交增值税,收取方计入营业外收入,无需开票。
违约金如果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在发票开具上,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销售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应该依据全部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名称可以写成“* 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也可在备注栏注明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取得价外费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抵扣原则抵扣进项税额。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