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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7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430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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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63号

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1702905410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93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3〕2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93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93号

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1702905410F)

我局(所)于2019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52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未按时申报缴纳应纳(含预征)税款。你(单位)未如实申报2015年度销售收入175,179,379.80元,2016年度销售收入229,864,146.9元,租赁不动产收入1,673,389.54元;你(单位)对2015、2016年度不动产销售收入未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你(单位)未如实申报金源华府项目(已清算)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对于2015、2016年度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你(单位)2015、2016年度签订的相关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未如实申报2015、2016年度自用及出租房产房产税;你(单位)未根据实际土地使用面积申报2015、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2015、2016年度相关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认项目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你(单位)未缴少缴2015-2016年度营业税14,267,396.26元、增值税6,068,44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95,941.98元、企业所得税18,088,446.85元、印花税281,177.80元、房产税1,158,124.80元、土地增值税(预征)19,844,261.60元,土地增值税652,539.36元、土地使用税2,586,761.29元、契税2,961,318.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该行为应按偷税进行处理。且你(单位)未如实代扣代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3.0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088,446.8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4,267,396.2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068,449.5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95,941.98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及国务院令448号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2,419.95元。

(六)根据黑政发[2007]103号及黑政发〔2011〕13号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66,660.0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281,177.80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预征)19,844,261.60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652,539.36元。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房产税1,158,124.80元。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条、四条、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586,761.29元。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和财税〔2004〕134号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契税2,961,318.94元。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07元。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未按期入库税款滞纳金160,855.82元。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已于2019年6月11日向呼兰区税务局补充申报2015年1-12月各月属期税款17,116,925.61元:其中营业税8,951,003.17元、城建税616,845.37元、教育费附加316,883.44元、地方教育附加211,255.63元、土地增值税(预征)5,725,027.64元、土地使用税1,295,910.36元。2016年1-12月个月属期税款9,896,686.92元:其中营业税2,741,497.83元、城建税333,794.04元、教育费附加119,431.10元、地方教育附加79,620.73元、土地增值税(预征)5,941,680.72元、土地使用税664,862.70元。已申报税款无需另行补充申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呼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3〕24号

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1702905410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北二道街52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未按时申报缴纳应纳(含预征)税款。你(单位)未如实申报2015年度销售收入175,179,379.80元,2016年度销售收入229,864,146.9元,租赁不动产收入1,673,389.54元;你(单位)对2015、2016年度不动产销售收入未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你(单位)未如实申报金源华府项目(已清算)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对于2015、2016年度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未申报缴纳契税;你(单位)2015、2016年度签订的相关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未如实申报2015、2016年度自用及出租房产房产税;你(单位)未根据实际土地使用面积申报2015、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2015、2016年度相关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认项目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你(单位)未缴少缴2015-2016年度营业税14,267,396.26元、增值税6,068,44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95,941.98元、企业所得税18,088,446.85元、印花税281,177.80元、房产税1,158,124.80元、土地增值税(预征)19,844,261.60元,土地增值税652,539.36元、土地使用税2,586,761.29元、契税2,961,318.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该行为应按偷税进行处罚。且你(单位)未如实代扣代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3.07元,你(单位)存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兰河新城”、“寓花园”、“兰河名苑四期”、“明达花园三期”、“金源华府”开发项目资料;2015年、2016年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房产销售收入凭证(三联单)及明细表、完税凭证、相关合同复印件、企业财务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

文章来源:  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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