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答: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呢?
答: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暂估入账的成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那么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答:这主要取决于您单位的性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我公司现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