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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垫资施工,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08-21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380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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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近日完成了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该修订案已获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旨在适应国家建筑市场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促进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并特别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

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和国家建筑市场政策的密集调整,原有的《条例》部分条款已显得滞后,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工作势在必行,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新版《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首先,它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合同订立与履行等关键环节,旨在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版《条例》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了核心议题之一。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条例不仅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还建立健全了相关保障制度,包括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规定建设单位需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些措施从源头上预防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针对拖欠工程款这一易发、多发问题,新版《条例》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它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在拖欠问题发生时能够通过担保代偿方式予以缓解。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这些规定从制度上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保障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新版《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促进山西省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将为山西省建筑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原文如下:

日前,《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国家建筑市场政策密集调整,建筑市场环境也发生许多变化。《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与国家建筑市场相关政策不相符合,大量条款内容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为依法促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新版《条例》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山西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条例》中,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明确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健全完善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明确了相关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方面,一方面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要求,根据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际,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出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金的形式预防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拖欠工程款在当前社会易发、多发,还容易进一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新版《条例》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学锋解释说,为了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从制度上遏制、避免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新版《条例》从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要求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例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时,可通过担保代偿的方式予以缓解。

此外,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等问题,新版《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8.20 晋建业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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