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的永久使用权,增值税?应该怎么开具发票?
答复: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的永久使用权,虽然没法过户,但是按照财税【216】36号文件的规定,实质上属于不动产销售了,而非不动产租赁。
因此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都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注意:
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文章来源:郝守勇 税库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