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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之核定征收(二)

发布时间:2024-07-15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80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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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7月11日

案例1: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03297334.86元(普通住宅190429082.38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2868252.48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7.32%;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6.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4711503.98元(普通住宅13939408.83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772095.15元);

4.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890004.5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1821499.48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45171.52平方米(普通住宅37810.54平方米;非普通住宅2699.53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661.45平方米);清算时已售面积:39425.75平方米(普通住宅36714. 09平方米;非普通住宅2699.53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2. 13平方米);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5745. 77平方米(普通住宅1096. 45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 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649. 32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6月28日

关于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的公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项目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税务局

2024年7月3日

案例2: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项目部: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56743996.53元(普通住宅51325515.77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5418480.76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 7.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945569.44元(普通住宅2566275.79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79293.65 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136835.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808733.74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30805.35平方米(普通住宅28776.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029.35 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19762.0平方米(普通住宅1944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22.0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1043.35平方米(普通住宅9336.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707.35 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6月27日

案例3: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89690056元(普通佳宅78067295元;季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1622961 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6.0%;其他类型房地产 7.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716958,02元(普通住宅3903364.75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813593.27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891652.78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3825305.24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0.00平方米(普通住宅23249.59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来;其能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23249.59平方米(普通住宅23249.59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城产00平方米k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十目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成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06月28日

案例4: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2279749.29元(普通宅79290090.9元;非普通住宅7979932.08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5009926.29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6.0%;其他美型房地产 7.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493981.31元(普通住宅3964504.55元;非普通住宅478795.92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050680.84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82496.1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4911485.14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31963.0平方米(普通佳宅2647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2664.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 2829.0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31963.0平方米(普通住宅2647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 2664.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 2829.0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注》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成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 年06月27日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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