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金泓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490号
天津金泓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86567402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108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9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10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90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490号
天津金泓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86567402G)
我局(所)于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乌江路122号)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取物业费、清洁费、停车费等费用4857667.25元未计服务收入。二、2014年至2018年列支劳务费1068695元及管理费2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税前列支,应补缴相应营业税、增值税及附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补缴2014年8月营业税510.14元; 2014年9月营业税510.14元;2014年10月营业税510.14元;2014年11月营业税510.14元;2014年12月营业税510.14元;2015年1月营业税529.58 元;2015年2月营业税510.74元;2015年3月营业税510.74元;2015年4月营业税1165.70元;2015年5月营业税1173.20元;2015年6月营业税1193.41元;2015年7月营业税2596.63元;2015年8月营业税2328.53元;2015年9月营业税2321.03元;2015年10月营业税2312.69元;2015年11月营业税2312.36元;2015年12月营业税5014.28元;2016年1月营业税5340.96元;2016年2月营业税5340.34元;2016年3月营业税5340.34元;2016年4月营业税4744.80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补缴2016年5月、6月增值税5479.08元;2016年第三季度增值税5762.25元;2016年第四季度增值税4043.39 元;2017年第一季度增值税3798.82元;2017年第二季度增值税3147.19元;2017年第三季度增值税6956.41元;2017年第四季度增值税8887.59元;2018年第一季度增值税14294.32元;2018年第二季度增值税13165.35元;2018年第三季度增值税15106.03元;2018年第四季度增值税14101.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补缴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1元;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1元;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1元;2014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1元;2014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1元;2015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07元;2015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5元;2015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75元;2015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60元;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2.12元;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54元;2015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76元;2015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3.00元;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2.47元;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1.89元;201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1.87 元;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1.00元;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3.87元;2016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3.82元;2016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3.82元;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2.14元;2016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83.54元;2016年第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03.36元;2016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83.04元;2017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65.92元;2017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20.30元;2017年第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86.95元;2017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22.13元;2018年第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60元;2018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21.57元; 2018年第三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57.42元;2018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87.08元。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条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5.30元;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15.30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15.30元;2014年11月教育费附加15.30元;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30元;2015年1月教育费附加15.89 元;2015年2月教育费附加15.32元;2015年3月教育费附加15.32元;2015年4月教育费附加34.97元;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35.20元;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35.80元;2015年7月教育费附加77.90元;2015年8月教育费附加69.86元;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69.63元;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69.38元;2015年11月教育费附加69.37元;2015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0.43元;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160.23元;2016年2月教育费附加160.21元;2016年3月教育费附加160.21元;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142.34元;2016年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164.37元;2016年第三季度教育费附加172.87元;2016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121.30元;2017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113.96元;2017年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94.42元;2017年第三季度教育费附加208.69元;2017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266.63元;2018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428.83元;2018年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394.96元; 2018年第三季度教育费附加453.18元;2018年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423.03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条规定,本次应补缴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0.20元;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0.20元;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0.20元;2014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0.20元;2014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0.20元;2015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0.59元;2015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0.21元;2015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0.21元;2015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23.31元;2015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3.46元;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3.87元;2015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51.93元;2015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46.57元;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6.42元;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46.25元;2015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46.25元;2015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00.29元;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06.82元;2016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06.81元;2016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06.81元;2016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94.90元;2016年第二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09.58元;2016年第三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15.25元;2016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80.87元;2017年第一季度地方教育附加75.98元;2017年第二季度地方教育附加62.94元;2017年第三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39.13 元;2017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77.75元;2018年第一季度地方教育附加285.89元;2018年第二季度地方教育附加263.31元; 2018年第三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02.12元;2018年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282.02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文件规定,应补缴2014年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元;2014年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0元;2014年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0元;2014年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0元;2014年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0元;2015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30元;2015年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1元;2015年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11元;2015年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66元;2015年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73元;2015年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93元;2015年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5.97元;2015年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3.29元;2015年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3.21元;2015年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3.13元;2015年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3.12 元;2015年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0.14元;2016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3.41元;2016年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3.40元;2016年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53.40元;2016年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7.45元;2016年第二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54.79元;2016年第三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57.62元;2016年第四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40.43元;2017年第一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37.99元;2017年第二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31.47元;2017年第三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69.56元;2017年第四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88.88元;2018年第一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142.94元;2018年第二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131.65元; 2018年第三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151.06元;2018年第四季度防洪工程维护费141.0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1)2014年未记收入51013.75元,你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2014年列支费用340978元,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1991.75元,该单位2014年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2877.70元,调整后该单位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885.95元。
(2)2015年未计收入439377.84元,你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2015年列支费用136561元,201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5938.84元,该单位2015年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2476元,调整后该单位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93462.84元。弥补2014年亏损10885.95元,应补所得税120644.22元。
(3)2016年未记收入924819.42元,你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2016年列支费用478984元,201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3803.42元,你单位2016年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97342.25元,调整后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906461 .17元,应补所得税226615.29元。
(4)2017年未记收入759667.20元,你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2017年列支费用138661元,201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8328.20元,你单位2017年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4495.2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495.28元,调整后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912823.48元,应补所得税228205.87元。
(5)2018年未记收入1888894.44元,你单位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2018年列支费用173511元,201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62405.44元,你单位2018年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85678.2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5678.29元,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248083.73元,应补所得税562020.93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9年5月起未再纳税申报,2019年12月非正常,无法提供2019年度的相关会计账簿资料,因此对你单位2019年度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你单位2019年未计收入865919.55元,核定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6591.96元,依据《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29.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上述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建议将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2〕108号
天津金泓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86567402G)
经我局(所)于2019年11月09 日至2022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乌江路122号 )2014年01月0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移交案件(河北公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取物业费、清洁费、停车费等费用4857667.25元未计服务收入。二、2014年至2018年列支劳务费1068695元及管理费2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税前列支,应补缴相应营业税、增值税及附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笔录及帐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的罚款645822.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5,822.8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