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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偿赠与的非住房是否差额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8-13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74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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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销售赠与的不动产是否差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因此,接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虽然上一环节是免征增值税,再转让仍然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

在差额征税扣除的合法凭据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由此可见,个人接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再转让,差额征税不仅仅以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也可以凭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扣除的合法凭据。

个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个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但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黄时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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