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说“实际发生”就是实际支付,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部遵循收付实现制。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来确认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只有企业所得税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比如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必须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实际支付”是支付对价,包括货币、非货币形式。另外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转账(包括:电汇、转账支票、银承、信用证、微信、支付宝等)。
“实际发生”应是指支付的义务或责任已经发生。“实际发生”相对应的概念应该是“计提、预提”,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支出实际发生才可能税前扣除,预提的支出不得扣除。但特殊情况下除外,金融保险小贷公司等行业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