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56号
当 事 人:无锡友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柏桥路3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在2022年12月向江阴市方强铜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销售废铜丝,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12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磅码单上显示称重时间均为12月且收货人均已签字确认,相关货款已在12月收到。你公司于2023年1月确认销售收入6,844,745.42元并结转销售成本7,076,117.68元。上述交易存在收入成本跨期确认问题,导致2022年少计营业收入6,844,745.42元、少计营业成本7,076,117.68元、少计损失231,372.26元,你公司2022年度利润表显示净利润为36,703.6元,若该交易确认在2022年,你公司2022年度利润表将由盈转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3月29日
文章来源:阿康小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