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业务始终是建筑行业会计绕不开的痛点,也是核算的难点,今天就与大家一起谈谈挂靠业务对于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挂靠风险及其应对。
01、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实务及其依据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改为“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科目不再使用。)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收到业主预付款/(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付款/(1+9%) ×9%]
(度川君注:如果原“预收账款”有余额,直接分录调入“合同负债”科目。)
(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收到发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必须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
借: 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下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五 、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六,被挂靠方与自然人呢挂靠人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特别提醒1:由于自然人挂靠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要作为今后挂靠方实现的工程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前期不给自然人挂靠人发工资,只是在会计上进行计提,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挂靠人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会计科目。
等到提利润时,可以将多月工资一次性发放,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必须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的5月31日前发放给自然人挂靠方,否则,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挂靠方的工资成本不可以在被挂靠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预提自然人挂靠人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人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3)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预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后工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2: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自然人纳税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计提的工资薪金可以不预扣申报个人所得税,等到年底最晚第二年的5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拖欠一年的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补税即可!如果按照以上做法,则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1)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前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
(2)依法缴纳保险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3)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未发的税前工资并预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前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预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4)当被挂靠方给自然人挂靠方支付预扣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预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七、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的账务处理
(1)如果本项目既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是农民工实名制的项目,被挂靠方直接将劳务款支付给劳务分包方,然后由劳务分包方直接以现金或通过其开户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被挂靠方对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进度款支付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剩余的20%支付时间为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分包人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被挂靠方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加按手印并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的复印件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被挂靠方后,并由挂靠方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公示,5日后未接到任何投诉之日。
若接到投诉劳务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被挂靠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分包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分包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索取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通过被挂靠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分包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被挂靠方凭挂靠方提交的项目经理、劳资专管员和农民工本人签订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考勤表,审核无误后,提交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通过以上审核程序后,被挂靠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款时,必须凭借劳务分包方与被挂靠方劳务进度结算确认单、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付款,账务处理如下:索取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八、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业主工程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下,“工程结算”科目不再使用,其科目余额结合“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方余额,统一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合同负债(收到业主预付款/(1+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收到工程款部分) /(1+9%) ×9%]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 /(1+9%) ×9%]
当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收到时:
借: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 /(1+9%)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第九,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营改增”后,应以不含税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计算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第十,月末结账时:一般纳税人的被挂靠方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1)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一、挂靠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凭借有关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报销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当工程完工结算,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时,被挂靠方归还挂靠方垫的采购材料款和缴纳的税费资金时:
借: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
第十二、被挂靠方在被挂靠方所在地税局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三,将预计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剩余的利润减掉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即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平均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每年度,按照年终奖的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给自然人挂靠方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最后结算时,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
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工程结算收入(账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
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企业所得税税后工程利润-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方应给挂靠人的本项目剩余资金=挂靠人应分享的工程项目剩余利润-本项目应承担的应交增值税税额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年终奖税后工资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另外,杜绝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接触民工工资现金的措施,即建筑企业工地上民工的工资必须由被挂靠方统一给民工在银行开设工资卡,由被挂靠方财务部统一通过民工工资卡向工地民工发放工资。
02、被挂靠方有哪些风险?
被挂靠方的税务风险
1.存在法院否认追偿税费的情形
在《朝阳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辽1322民初222号】案中,法院以合同约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为由,驳回了被挂靠人追偿相应税费的请求。
2.协议对税费约定不明导致未能追偿
例如《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豫09民终419号】案中,由于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没有及时续约,同时没有对税费予以约定,因此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不能主张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通常认为,只有被挂靠人实际支付的税款才能另行追偿。另外,挂靠人往往是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只能向被挂靠人索取发票,因此,被挂靠人承担开具相应发票的连带责任。
除了税费上的风险外,作为被挂靠方,还有以下风险要关注:
挂靠对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2)对发包人: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5)对农名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行政责任风险:
(1)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为了规避监管,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会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会导致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
03、被挂靠方如何应对挂靠业务带来的风险?
财税风险的应对
一、对所挂靠的项目进行专户设置,把被挂靠企业与自己正常账户结算分开,设立防火墙,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挂靠项目结算,挂靠项目出现风险时不至于殃及被挂靠企业其他项目。
二、要求挂靠方从发票开具,报销流程、各项业务财务资料,票据提供,材料采购、资产采购、工程款支付等附件和报销单据与挂靠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财务报表格式与上报内容统一,财务核算与挂靠公司财务制度统一。挂靠企业未配备财务人员的,其付款时票据、单证、附件、签章等审核无误后,同本公司项目统一业务处理,分项目核算。
三、票据交接时,制作票据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交接票据种类、金额,并定期核对票据种类与金额,便于核算挂靠项目成本费用及利润计算。
四、在施工程过程中,收取到工程款时,需要被挂靠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工程进度情况,核对发票开具情况及已收已付情况,确保回收资金的准确性。
五、挂靠人就挂靠项目必须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由被挂靠方以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可以一般计税也可以简易计税,若选择一般计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票据要求严格,专用发票项目必须开具齐全,实物资产采购要有出入库单据,资金流、发票付款和业务流要四流合一,减小抵扣风险。收到大额专用发票一定要查验对方报税或缴税凭证,以防虚开。异地施工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施工地预缴税款,在企业注册时地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收到的分包票据要有备注栏,否则无法差额纳税。异地施工或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风险的防控
在客观上无法避免挂靠的市场现状下,被挂靠企业如何控制挂靠项目风险则是成为更现实的课题。对此,被挂靠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防范,以降低风险,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
(1)加强对被挂靠人资金、施工管理,要求挂靠单位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从工期、质量、造价、材料、分包等各方面介入,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3)加强项目用章管理。由于实践中常把加盖项目印章的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被挂靠企业由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很难提出有效抗辩。
(4)实践中,挂靠人多与建设单位商定项目后再去寻找挂靠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制定或明确同意挂靠施工。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应保留建设单位同意挂靠的证据,如三方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纠纷,因挂靠施工是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对实际施工的挂靠人是明知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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