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70万元。
该项目的增值额:2500-2070=43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430÷2070=20.77%。
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30x30%=129(万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该企业能够将销售收入降低为2480万元,则该项目的增值额为:2 480-2 070=41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为:410÷2 070=19.81%。
增值率没有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该企业降低销售收入20万元,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 129万元。
附: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案例(2):利息支付过程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请确定该企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1000+1 200)x10%=220(万元)。
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200+(1 000 +1200)X5%=310(万元)。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
案例(3):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200÷800=25%。 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x30%=60(万元)。 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200÷100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 60 万元。
文章来源:德恒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