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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自产自用砂石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3-09-12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491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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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企业自产砂石于移送使用环节,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也已改征增值税,上述第四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建筑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本企业的建筑项目,不属于上述规定任何一项,因此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产货物”后面有“等”字样,应当包括所有的自产货物在内。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销售自采砂石,其中销售的砂石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对建筑服务部分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将生产的砂石移送于本建筑服务工程项目,企业所得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施工企业自产砂石于移送使用环节应当缴纳资源税。

砂石料属于非金属矿产,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根据《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因此,施工企业自产砂石用于工程项目,应当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根据目前的规定,砂石原矿或者是选矿所执行的税率是1%到5%,也可以按照每吨0.1元到5元来征收。砂石矿的征收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量计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更合理的征收方法。对于从价计征的,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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