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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清算后尾盘销售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1-11-24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2441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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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本月发生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第一个清算项目库存的商业门面房200㎡,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300㎡,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销售幼儿园200㎡,取得销售收入14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3800元/㎡、普通住宅4200元/㎡、幼儿园成本3500元/㎡);

销售第二个清算项目库存的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220万元,销售普通住宅150㎡,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000元/㎡、普通住宅4400元/㎡);

销售第三个清算项目库存的门面房400㎡,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无产权车位800㎡,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以前此项目清算时商业门面房成本4200元/㎡、无产权车位5000元/㎡)。

请问本月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三个项目合并一起分房屋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每个清算项目分业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额该项规定同样应适用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1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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