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案例
甲商贸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经营者P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8月底货、款两清。甲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与P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甲公司之所以产生这个误区,是认为印花税法中明确规定,对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也免税。根据22号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说,电子订单明确属于应税凭证,非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甲公司应就该电子订单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000×0.3‰=360(元)。
误区二: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案例
2022年6月18日,乙建筑勘探设计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新建厂房15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勘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18日乙公司进厂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乙公司在第三季度,按“建筑工程”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了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乙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和理解有误。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本案例中,乙公司与M公司书立应税凭证的日期是2022年6月18日,这意味着,6月18日就是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乙公司和M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7月申报期,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500000×0.5‰=750(元)。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案例
2022年9月16日,丙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3000平方米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08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分析建议
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22号公告第三条延续了原规定,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因此,两家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税或抵缴税款。
误区四:应税凭证可享优惠,书立双方均可减免税?
案例
2022年8月8日,丁公司与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签订了一份含税价200万元的体育器材供货合同。丁公司认为,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均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该合同的印花税进行了免税申报。
分析建议
丁公司之所以如此操作,是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同时,根据22号公告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虽然作了上述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强调,“明确对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18号公告是专门针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的印花税免税政策,适用主体为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这一特定纳税人。换句话说,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就属于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特定纳税人”,属于22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所明确的除外情形。因此,丁公司应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而是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000×0.3‰=600(元)。
误区五: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案例
在基层调研中,笔者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农产品销售合同后,认为这些合同免征印花税,也未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
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原标题:走出政策理解误区,准确申报印花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建国 殷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