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但是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税收征管法未进一步明确,在“广州德发案”中,税企双方对上述问题产生争议,案例经过如下。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将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的“美国银行中心”的自有房产于2004年12月对外拍卖,拍卖房产包括地下车位、商铺以及地上写字楼,拍卖面积59907.0921㎡,并以底价约1.38亿元成交,德发公司按此价格缴纳了营业税、堤围费等税金7,037,179.50元。广州税稽一局在2006年检查过程中发现,拍卖过程中只有一人参与竞拍,成交单价仅为2300元/㎡,不及市场价一半且低于成本价,价格严重偏低,因此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为311,678,775元,应补缴税金8,827,270.15元,滞纳金2,853,748.92元,合计11,681,019.07元。德发公司不服,认为税务局重新核定房屋价值缺乏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德发公司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中均被驳回。
本案直至再审,关于税务局能否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认为: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
在该案中,涉案拍卖行为保证金设置过高、一人竞拍导致拍卖活动缺乏竞争,以较低的保留底价成交,综合判定该次拍卖成交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且德发公司未能合理说明上述情形并未对拍卖活动的竞价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广州税稽一局行使核定权,依法核定德发公司的应纳税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责令德发公司补缴上述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无法律依据。因此判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已经征收的滞纳金2,853,748.92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实务中,认定计税依据是否偏低的对比标准通常包括评估价、成本价、同期同类产品的历史成交价等。一般而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拍卖活动,由于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价,不论拍卖成交价格的高低,都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较之一般的销售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商品价格,可以视为市场的公允价格。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六条,亦将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视为正当理由。
但是在该案中,拍卖活动的底价与保证金设置不合理,竞拍人数不足,导致拍卖活动未能发挥竞价机制,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虽然德发公司因自身债务到期原因,为挽救公司而不得已同意该拍卖成交价,但是并未对上述影响拍卖成交价格的重要竞拍条件设置进一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由此被税务局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纳税人应保持对税收征管的敬畏,切不可通过形式正当的伪装来逃避纳税义务,例如在该案例中,虽然拍卖活动是反应市场价格的有效途径,但是竞拍条件不合理导致拍卖活动丧失竞价机制,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注意在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交易价格偏低但具备正当理由的举证资料留存,在该案例中,若德发公司能够进一步解释竞拍条件设置的合理性或该条件的设置不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相信将对本案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文章来源: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