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性拆迁中,拆迁户取得的费用,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拆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经营性补偿),对于个人取得的补偿,税务处理可以参考《房地产全流程税收筹划与风险应对》相关章节内容。
第三章 房地产土地获取环节
二、被拆迁人的税务处理
3.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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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
如果拆迁户属于个人,根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政策未明确超标准部分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政策或口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3 号)第一条补充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2022 年 10 月 28 日,浙江省税务局在纳税答疑时指出,“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 号)第四条明确,“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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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