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视同其生产的产品,因此,同销售货物一样,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非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非自行开发的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作者:余敏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