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系人防地下室的使用单位,目前开人防地下室对外出租用作停车场使用,想请问该人防地下室是否需要我司缴纳房产税?贵阳市是否征收人防部分的房产税?或者是否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因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做如下明确: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九鼎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第二条第3项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地下人防设施的产权应归属人防办,人防办自用的具备房屋功能的人防地下室,免纳房产税。如人防地下室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如应税单位无租使用人防办的人防地下室,则由应税单位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人防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其中包括房产税。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是否能够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请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文章来源: 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