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2号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已完工交付部分产品未及时结转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经检查确认,2022年3月份完工到7月份你公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10,173,909.90元(含税),但未结转收入,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193,708.09元(含税),应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为8,980,201.81元(含税),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41,484.55元,已查补和预缴增值税税额为205,642.49元,经计算2022年3月份完工到7月份你公司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35,842.06元,3月份完工到7月份完工产品部分应补增值税额为119,301.82元,其中2022年6月应补40,937.45元,2022年7月应补78,364.37元。经检查后你公司2022年7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元。2.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2022年5月你公司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为1,305,472.16元,由于你公司已完工交付部分产品未及时结转收入导致你公司申请的留抵退税计算错误,经检查确认你公司应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为944,688.16元,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360,784.00元,应追缴360,784.00元。(二)印花税 2021年度、2022年度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度金额为7,249,361.90元,应补印花税为3,624.80元,2022年1月至7月金额为2,924,548.00元,应补印花税为731.20元。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少缴增值税119,301.82元,处少缴增值税一倍罚款,罚款额119,301.82;2022年5月以虚假纳税申报的的手段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360,784.00元,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一倍罚款,罚款额360,784.00元,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31日少缴印花税4,356.00元,处少缴印花税50%罚款,罚款额2,178.00元。
处罚日期 2023-02-01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