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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2-06-30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1378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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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总包方异地施工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差额纳税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文章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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