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129号
广州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T8BT1B):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96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211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19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涉及金额合计210,385,929.14元,税额合计27,078,097.28元,价税合计237,464,026.42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9,270,800.87元,税额合计27,044,207.60元,价税合计236,315,008.4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115,128.27 元,税额合计33,889.68 元,价税合计1,149,017.9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以及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2211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19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是虚开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9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96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